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
標準作業規範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
中華民國98年10月第一版
1、 總 則 1、目的:基於政府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依據各相關法令建立本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流浪動物之標準化處理作業流程,並依法訂定收費標準以利民眾及工作人員有所遵行。 2、適用動物範圍:凡屬於桃園縣行政轄區(以下簡稱本縣)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捕犬人員所捕捉之流浪犬(貓)或本縣飼主、縣民及警消單位送交本園區之動物均適用之。 3、執行單位人員:桃園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人員及農業發展處委託各鄉鎮市公所依相關法規執行動物控制工作。 4.營運時間: 正常上班時間: 週一〜週六,AM8:00〜PM5:00 認領養開放時間: 週二、週四、週六,AM10:00〜AM12:00 PM01:30〜PM03:30 週日及例假日時間: 排定輪值人員負責餵飼、清潔工作。 5、法令依據: 5.1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5.2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5.3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5.4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5.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5.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立動物收容所作業規範。 6、用詞定義: 申請人:以年滿15歲者為限。未滿15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委託人:指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相關事宜,委託第三人(須年滿15歲)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 正反身份證件將委辦事由填具委託書(如附件一)。 認 領:指申請人領回原飼養之具寵物登記或確認犬貓為該申請人所有。 認 養:指申請人收養原非其所有或實際管領之犬貓。 1、 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標準作業流程: (流程圖請參閱第八頁) 1動物接收作業流程 1.1動物來源有三(1)經由本縣鄉鎮公所捕犬人(2)民眾或警消單位,在本縣轄區內捕捉之流浪犬貓(3)本縣飼主不擬飼養之動物送交本園區。 1.2動物接收作業流程: 1.2.1本縣鄉鎮市公所捕犬人員每日填寫點交清單 1.2.2民眾、警消單位填寫桃園縣動物棄養書 (附件二),連同動物送至本園區。 1.2.3本縣飼主不擬飼養之動物送交程序: 1.2.3.1申請人(限戶籍地為桃園縣者或寵物登記於本縣辦理者)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連同動物親自或委託送至本園區並填具桃園縣動物棄養書(附件二)。 1.2.3.2不擬飼養動物經送交後,本所對該動物在本園區期間無負罹患傳染病或罹病之責任。 1.2.3.3送交園區之動物,經切結確認放棄所有權後,本所人員有全權處理該動物之權利。 2動物點收、管理作業流程 2.1點收、建檔及檢查:動物進本園區核對資料 分籠(第一次檢查)晶片掃瞄拍照 建檔編號生理狀態及適群性評估(第二次檢查)必要時移籠或為適當之處置 2.2日常動物管理: 2.2.1 每日分上下午各餵飼1次 2.2.2 每日分上下午各清潔1次 2.2.3 每日動物籠舍巡視及紀錄 2.2.4 每週至少消毒1次 2.3 點收、管理作業流程: 2.3.1資料核對與晶片掃描:犬隻經本縣鄉鎮市公所捕犬人員捕捉或動物經民眾、警消單位送至本園區,進檢疫舍前完成消毒動物籠舍,再進行動物資料的核對。 2.3.1.1經本縣鄉鎮市公所捕犬人員捕捉、送交之犬隻,至本園區工作人員核對動物資料後,進行晶片掃描。 2.3.1.2 動物經民眾、警消單位送至本園區,由承辦人員當場與送交者進行動物資料核對及晶片掃描(犬貓)。 2.3.2點交: 2.3.2.1由本縣鄉鎮市公所捕犬人員協助將犬隻放進檢疫區,並現場將資料、犬隻與本所工作人員進行點交工作。 2.3.2.2經民眾、警消單位送至本園區,由承辦人員辦理動物點收及晶片掃描(犬貓)確認後送進檢疫區,再由本所工作人員進行資料建檔。 2.3.3第一次檢查: 2.3.3.1判定性別、年齡、體型及初步分類為健康動物或重病動物 2.3.3.2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須由獸醫師判定簽章後,進行安樂死或緊急處置(附件三)。 2.3.4分籠: 2.3.4.1經本縣鄉鎮市公所捕犬人員捕捉、送交之犬隻在點交後,經本所獸醫師指示捕犬人員將犬隻依第一次檢查結果及入園日期分籠。 2.3.4.2經民眾、警消單位送至本園區之動物,點交後經本所工作人員指示將犬隻依依第一次檢查結果及入園日期分籠。 2.3.4.3分籠原則: 2.3.4.3.1動物以每籠四-七隻為原則。 2.3.4.3.2 依入園日期分籠 2.3.4.3.3公、母及體型大小不同者分開飼養(依籠舍狀 況調整)。 2.3.4.3.4具攻擊性之動物與其他動物分開,並標示於資 料表。 2.3.4.3.5哺乳期之動物及其幼子與其他動物分開飼養。 2.3.4.3.6外觀明顯罹患重病或其他受傷動物與健康動物分開飼養。 2.3.5建檔:依第一次檢查後分籠欄位編號及點交動物資料建檔製作動物資料表(附件四),並於第二次檢查完成後將結果加註於動物資料表上。 2.3.6第二次檢查: 2.3.6.1留置72小時內施行,由獸醫師負責評估,分為健康評估及行為評估,結果加註至動物資料表。 2.3.6.2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須由獸醫師判定簽章,使得進行安樂死或緊急處置,屍體並留存超過7日。 2.3.6.3 具攻擊性之動物與其他動物分開,並標示於動物資料表。 2.3.6.4區分為行為、健康適合認養動物;或行為、健康不適合認養動物。 2.3.7日常動物管理: 2.3.7.1清潔:由清潔餵飼人員每日分早上及下午各餵食1次。 2.3.7.2餵飼:由清潔餵飼人員每日分早上及下午至少各清潔1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2.3.7.3巡視:每日由獸醫師固定巡視動物舍一次並填寫資料表,並不定時巡視;動物若有臨時狀況,則由清潔餵飼或工作人員隨時回報給輪值獸醫師處理。 2.3.7.4消毒:由清潔餵飼人員每週至少進行環境、籠舍消毒各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3動物認、領養作業流程 3.1分通知飼主領回或公告認領養 3.1.1有主動物(具寵物登記)通知飼主領回 方式:電話通知、函文通知 3.1.2無主動物:公告七日後讓民眾認領養。 方式:公告在公告欄(本園區、動物防疫所或本所網站) 3.2認領作業流程:(流程圖請參閱第九頁) 3.2.1有寵物登記者: →經掃瞄有晶片號碼且有寵物登記資料者 3.2.1.1由本所人員經電話及公示送達方式(由承辦人員記錄通知方式、日期及時間等)通 知動物所有者前來領回(三日內)。 3.2.1.1.1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公文,並由承辦人員核對該申請人及動物資料→辦理領回手續。 3.2.1.1.2所有人未至本園區認領,於公告期滿7日後,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3.2.2.經掃瞄不管有無晶片號碼(查無寵物登記)資料者: 3.2.2.1公告7日讓飼主自行前來指認,認領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填具桃園縣領回家犬切結書(附件五)。經本所人員核對資料加以審查該動物是否為所有人所屬後,辦 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施打,並於寵物登記系統註記入園及 領回日期再由飼主將動物領回。 3.2.2.2認領申請人應辦理寵物登記並繳交相關費用,明細如下:(1)晶片植入費用:新臺幣300元(包含證明牌)、(2)寵物登記費:未絕育新臺幣100元、絕育免費、(3)狂犬病預防注射:新臺幣140元 3.2.2.3公告7日仍無人領回,則開放給民眾認養。 3.2.3 經捕捉或送交之動物,本所對該動物在本園區期間無負罹患傳染病或罹病之責任。 3.3認養作業流程: 3.3.1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填具桃園縣動物認領養問卷(犬或貓)(附件六、七)及領養動物切結書(附件八)。經確認後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疫苗施打。 3.3.2認養之動物需符合下列條件:已達滿公告七日、飼主不擬續養、經本所通知逾3日飼主未認領者或幼齡者可先行認養(但需先行告知認養者該幼齡動物復經所有者前來認領,認養者需無條件送還) 3.3.3申請人應依規定完成寵物晶片植入、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注射,收費明細如下: (1)晶片植入費用:新臺幣300元。 (2)寵物登記費:未絕育新臺幣100元、絕育新臺幣0元。 (3)已辦寵物登記者,轉讓費用新台幣100元。 (4)狂犬病預防注射:新臺幣140元 3.3.4 如欲認養未滿公告七日之動物,可辦理預約手續,填寫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民眾預約領養動物資料表(附件九),於公告期滿後再通知預約人前來辦理領養手續。 3.3.5對於經獸醫師判定動物狀況或年紀太小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者,認養人應於限期內注射。 4動物安樂死處理作業流程 4.1經獸醫師判定動物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它緊急狀況等者→立即安樂死處理。 4.2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以上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安樂死處理。 4.3安樂死處理作業流程: 4.3.1動物於收容所期間,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其它緊急狀況或符者本園區施行緊急人道處理條件列表(附件十),得由獸醫師以人道方式予以緊急人道安樂死處理。 4.3.2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以上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由委外招標之合格獸醫師於每週至收容所進行安樂死處理,在處理前再次確認身份,掃描晶片一次。 4.3.3犬貓隻安樂死以用高劑量巴比妥酸鹽靜脈注射為原則。 4.3.4動物安樂死應儘量以溫和方式固定並減輕動物緊迫,對於性情兇猛、過度緊張之動物,可斟酌先行使用鎮靜劑或以保定籠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