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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三芝黃色幼犬遭棄養於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三芝工作犬訓練中心,棄養正確時間未明。



















PM 12:00 左右
實習訓練員發現三幼犬於訓練中心廣場旁田地內

PM 06:30 
通知三芝鄉分駐所蕭姓警員,蕭姓警員表示當下可以通知清潔隊員前來處理,但訓練員強調 此為棄養「案件」 警方有權及義務調閱監視錄影器 以便找到行為人。


PM 07:00 
訓練員於三芝鄉分駐所向王姓警員說明此事件

 PM 07:28 
正式報案。

PM 08:00  
報案結束,案類:其他,案號:P099114WT204T33,
三芝鄉分駐所開立證物保管委託書

PM  08:10 
警方表示:「因台北縣警方沒有類似經驗 ,將於隔日以電話通知主管機關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商討類似案件之辦理程序。」
訓練員主動說明:「主管機關為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執行機關為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調閱監視器之權力在警方,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依調查得出之證據且依照動物保護法處以行為人罰則。」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PM  02:30 
第一次向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報案,對方未告知姓名


PM  04:00 
第二次向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謝姓股長報案動物棄養案件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PM  01:30
第三次向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報案郭姓公務員報案 。

PM  02:15
向1999台北縣民服務熱線報案,案號0991104460。

PM  02:40
第四次向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謝姓股長報案,案號 0990008355。

PM  03:10
三芝鄉清潔隊李姓公務員來電表示:
「有人投訴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棄養三隻幼犬,若是看見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三芝訓練中心附近有犬隻 ,無條件捕捉。」
且揚言要將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之工作犬 全數捕捉至收容所。

PM  03:30
三芝鄉清潔隊隊員向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實習訓練師表示:「有人檢舉你們的狗在馬路上亂跑,你們小心一點。」

PM  03:40
訓練員向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謝姓股長詢問此事,
謝姓股長表示:「可能傳達有誤。」

PM  03:50
訓練員到三芝鄉清潔隊辦公室找李姓公務員,
李姓公務員表示:「三芝鄉清潔隊員未說過類似話語。」
訓練員當下向1999台北縣民服務熱線報案,案號 0991104538,
李姓公務員隨即表示:
「不記得電話中說了什麼,只知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請三芝鄉清潔隊捕捉多隻幼犬。」

PM  05:00
李姓公務員表示:「還有什麼事嗎? 我要下班了。」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PM  02:00 三芝鄉公所獸醫到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三芝訓練中心觀察幼犬健康及協助安置。


PM  02:10
三芝鄉動物保護管制員到現場領走幼犬,現場動物保護管制員動作小心,無驚嚇幼犬之行為,幼犬無受驚嚇之表現、表情。











PM  02:30
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三芝訓練中心附近住戶表示:
「當日有看見一台小客車,車號數字部分為『7009』,英文部分則沒記。一位穿托鞋之女性帶了四至五隻幼犬於訓練中心門口棄養。」

PM  02:50
三芝鄉清潔隊員解釋 :「當日對本協會實習訓練員之言詞僅為提醒,無警告之意。」

PM  03:00
三芝鄉動物保護管制員帶走兩隻黃色幼犬,其餘一隻幼犬不見蹤影。

PM  11:20
三芝鄉公所獸醫向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志工表示 :
「三芝鄉公立收容所內之兩幼犬,將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移送至板橋四川路之收容所。」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PM 03:40
向1999台北縣民服務熱線報案 案號0991106698。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PM  02:30
第一次向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詢問幼犬遷移一事,對方未告知姓名。
對方表示:「將請謝姓股長回電。」

PM  03:40
第二次向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詢問幼犬遷移一事,對方未告知姓名。
對方表示:「謝姓股長在外出勤,將再請謝姓股長回電。」

PM  04:20
再次向1999台北縣民服務熱線報案 ,
對方表示:「與前一天報案內容相符 無法再次報案。」

PM  04:40
第三次向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詢問幼犬遷移一事,對方未告知姓名。
對方表示:「謝姓股長未上班,將向同仁詢問謝姓股長之聯絡方式,請謝姓股長回電。」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AM  09:00
訓練員向三芝鄉公立收容所管理人員詢問幼犬遷移一事 ,
管理人員表示不知此事。

AM  09:10
第四次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謝姓股長詢問幼犬遷移一事 ,
謝姓股長表示:「將先延緩此事,請示上級。」

AM  10:10
三芝鄉公所獸醫來電表示:
「關於日前遷移幼犬一事,日期未決定,僅未來方向偏向將幼犬遷移。」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兩點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將會同三芝鄉分駐所、
三芝鄉公所獸醫至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三芝訓練中心棄養案事發地點會勘,
並調閱附近之監視錄影器,調查此案。」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PM 02:20
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謝姓股長會同三芝鄉公所獸醫、三芝鄉分駐所警員
至棄養案件事發地點會勘
現場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三芝訓練中心附近沒有任何的監視錄影器。
據附近住家表示:「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中午,看見一台白色小客車,
車牌『7009-XX』,丟棄四隻土黃色幼犬隨即開車離開」,原本僅數字部分更正為含英文,
第三隻幼犬至訓練員身旁撒嬌,連同先前帶至收容所之兩幼犬一併依動物保護法規定,
交由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義務動物保護員帶走,至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安置、領養;
若結案後尚未被領養,則由福爾摩沙友善動物教育協會評估,培訓為工作犬,或者領養。
本案由車主到案說明後再依相關事證查詢。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PM 09:30
三芝分駐所副所長來電表示:
「日前鄰居所提供之車號車主已連絡,車輛目前為車主之母親使用,車主母親居所在金山,
因車主事務繁忙,加上聯絡不上車主母親,三芝分駐所警員將持續追蹤,
若有必要,將親自到金山問案,後續進度將主動連絡訓練員。」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至一百年一月十八日
期間打過許多次電話詢問此案件,話務人員皆表示「謝課長不在,將請他回電。」

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


PM 03:40
向新北市動物防疫檢疫處詢問三隻幼犬狀況
話務人員表示謝課長不在,將轉達給謝課長


PM 07:30
新北市動物防疫檢疫處謝課長回電表示
「三隻幼犬已有兩隻領養出去,剩下一隻將再做領養,
而行為人以處罰緩一萬五千元。」
「結案日期我回去再查查看。」

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
PM 03:20

向新北市動物防疫檢疫處詢問案件後續
話務人員表示謝課長不在,將請謝課長回電

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
PM 04:00

向新北市動物防疫檢疫處詢問案件後續
蕭姓話務人員接聽
謝松志課長表示:「結案日期是在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當日開罰。」「三隻幼犬皆已領養,詳細資訊無法公開,僅能告知地區,分別領養到樹林區、中和區及板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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